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各项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教计 [2007] 12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本程序适用于具有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
第三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系以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进行一次,第二学期开学进行复查,一次认定的有效时间为一学年。
第六条 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 新生在入学报到当天向所在系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 要通过“绿色通道”才能完成入学手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同时向所在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组初步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学生先行办理入学手续,随后再按照正常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四) 不需要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并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给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
(五)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通过适当途径和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在开学两周内确定本评议小组范围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六)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七) 系认定工作组要在收到各评议小组申报的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评议结果后一周内完成审核,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 公示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系认定工作组要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评审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包括:名单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格式)、学生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
(九)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七条 老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统一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 学生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学生,向所在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并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给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通过适当途径和方式进行调查合适,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在开学两周内确定本评议小组范围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 系认定工作组要在收到各评议小组申报的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评议结果后一周内完成审核,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 公示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系认定工作组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评审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包括:名单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格式)、学生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
(七)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八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系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交复查报告。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困难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各系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每学期应按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以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一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